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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8-03-05

关于印发《白山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白山市加快推进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中省直单位:

    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白山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实施办法》明确的任务和分工,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主动作为,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

 

附件:白山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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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白山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

 

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发改规划20171098号)、《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的实施办法》(吉发改城镇2017903号)要求,围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升城镇化质量,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等重点任务,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1.进一步放宽落户限制,各县(市、区)不得采取限定购买房屋面积、投资纳税金额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全面取消在浑江区、江源区租赁房屋的人员落户中必须租赁房屋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年限限制,只要在浑江区、江源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负责)

2.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的意见》精神,积极引导农村籍学生、在城镇居住5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农村籍军人等重点群体有序到城镇落户。(市公安局负责)

(二)全面落实居住证管理办法

3.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和部门逐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在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享受的福利和便利范围,提高服务标准;进一步规范居住证核查、查验工作,切实维护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力度

4.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交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预算,积极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市财政局负责)

(四)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5.农户进城落户不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条件,农民进城落户不强行要求其转让土地承包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农户可以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6以试点地区——抚松县为依托,加快推动确权颁证、土地流转、风险补偿等工作。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两权”抵押贷款投放力度,确保增量扩面任务顺利完成。同时,鼓励其他县(市、区)作为“插花县”,积极探索“两权”抵押贷款运作模式,为“两权”抵押贷款的顺利开展积累经验。(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五)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

7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办法,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的政策,加大教育投入力度,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采取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零障碍”、“零拒绝”,在分班就读、选拔干部、奖励评优、入队入团、课外活动、升学考试等方面,确保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与城镇学生享受同城同等待遇。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8.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实行“免补同步”,构建资助体系。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原则,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收义务教育,按接收学生人数核拔财政保障经费。(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9.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居住证、父母务工证明等材料,经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加流入地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报考高中享受与流入地学生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享受同等录取政策。(市教育局负责)

10.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六统一”实施方案。2017年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工作;2018年按照省统一部署,适时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经办资源,全面落实“六个统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11.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制度,规范异地就医业务流程、医疗待遇、就医管理、费用结算、信息系统等内容,统一业务经办,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模式下,逐步完善分级诊疗、转诊转院制度,提高省内异地就医和跨省异地直接结算服务能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2.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完成社保、医保和新农合数据整合,实现省级数据集中。2018年根据省安排计划,全面完成任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13.进一步完善公租房政策体系,确保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民能够享受公租房政策;加快推进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保障房与配套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加强保障房准入和退出管理,严格保障房租赁和使用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14.实施农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求学圆梦行动”,面向具有相应学历和知识水平的农民工,以电视大学等职业院校为主体,实施中专、大专和本科学历教育,增加农民工受教育机会,提高农民工学历层次和文化素质,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产业工人。通过“春风行动”、“阳光就业”等活动,每年培训农民工3-5期,200-300人次,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负责)

15.实施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计划,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精准开展技能培训,提高结构性劳动力供给质量。201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10.72万人,农技工培训568人;201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10万人,农技工培训300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16.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2017年农村劳动力市民化培训450人,建立农民工市民化综合服务中心1个;2018年农民工市民化培训400人,建立农民工市民化综合服务中心1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加快发展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

(七)加快培育新生中小城市

17.强化城市社区功能建设,通过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形式,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市社区15分钟服务圈”建设,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为广大居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八)加快特色示范城镇建设

18.以吉林省与浙江省对口合作为契机,学习借鉴浙江经验,培育建设一批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特色小(城)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重点围绕培育特色产业发展带动产业集聚、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建设美丽宜居新城镇等领域开展创新实践,着力培育供给侧小镇经济。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九)推进特大镇扩权赋能

19.推进抚松县撤县立市工作,对条件成熟的县或特大镇进行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完善设立县级市工作协调机制,有序增设一批中小城市。(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0.全力落实我省《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进一步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允许特大镇比照相同人口规模的城市市政设施、公共服务标准建设发展。(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三、提升城市功能和宜居水平

(十)推动城市集约紧凑发展

21.全面实施城镇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加强土地投资强度和使用标准管理,“十三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2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22.加大城镇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年度新认定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80%以上;做好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扎实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23.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一)加快棚户区改造

24.深入推进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2017年开工改造11532套,基本建成6485套的目标任务;2018年开工改造10084套,基本建成4928套;超前谋划2019-2020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市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坚持因城施策,规范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25.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不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筹措棚改项目资本金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落实好棚改贷款的还款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

26.加强抵押补充贷款(PSL)政策工具管理,提升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效果。做好对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使用抵押补充贷款(PSL)发放棚改贷款的监测评估工作。(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农发行白山市分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7.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设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多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及停靠站。2017年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25台,2018年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10台。(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8.加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研究制定《白山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2017年开工建设浑江大街缆线型管廊1.67公里;2018年续建浑江大街缆线型管廊1.67公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三)强化城市污染治理

29.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2017年,城市建成区内基本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18年,完成截污纳管,贯通截污管道,实施清淤疏浚,实施沿河绿化和景观提升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负责)

30.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研究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到2020年,力争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的目标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1.加强城市生活污水治理,2017年,抚松县污水处理设施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18年,临江市、长白县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市中心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8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2.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统一预警级别和应急响应措施,在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行区域联动,开展联合响应、联合执法,形成防控合力。(市环保局负责)

33.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鼓励使用清洁燃料,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设立燃煤锅炉更新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加大对工业燃煤锅炉企业监管。加快“气化白山”工程建设,改造现有天然气管网,加快新城区燃气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四)加快绿色城市建设

34.深入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品质提升活动,2017年新增城市绿地6.64公顷;2018年新增城市绿地1.2公顷,提升周边游园、浑江两岸和市出入口绿地园林景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5.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制定《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市、区及各县(市)政府投资的新建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民用建筑设计标准。2017年底,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23%2018年底,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3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6.积极组织协调临江市国家级森林城市规划评审工作,推进临江市国家级森林城市规划建设。(市林业局负责)

(十五)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37.依托政务云平台,按照“三个一律”原则,构建智慧云;出台《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有效整合政务信息系统资源,搭建数据交换共享平台,通过交换+沉淀的方式,实现数据交互、共享和利用;以民生需求为导向,采取前端+后端两端融合的方式,实施六个一工程,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依托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汇聚各类的专业数据,搭建大数据应用模型;积极与省内外城市开展合作,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多元化投入的运营机制。(市政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十六)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38.开展全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垃圾治理、农村污水治理、绿色村庄等四项规划的制定和修编工作;结合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调查工作,加强完成村镇基础测绘和地理空间信息获取。2018年,加快推进县(市、区)域乡镇建设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39.积极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2017年,新改建农村公路136公里;2018年,新改建农村公路139公里,改造危险桥梁4座。(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40.加大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实施全市网络覆盖工程,继续加大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督促运营商开展网络提速降费工作。2017年,98%以上的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达到100Mbps2018年,99%以上的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达到100Mbps(市工信局负责)

41.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力争贫困地区农村安全饮水全覆盖。2017年,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120处,受益贫困人口11269人;2018年,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61处,受益人口38955人。(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扶贫办负责)

42.启动抚松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工作2017年,抚松县确定符合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其他县(市、区)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法;2018年,抚松县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所有乡镇和90%以上的行政村,其他县(市、区)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并在经费筹集、日常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3.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完成15个省级重点村民生项目;推进1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100个环境整治型村庄;创建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3个,美丽宜居型行政村20个,美丽庭院星级户1000户,干净人家星级户1000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环保局负责)

44.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实行乡镇中心学校与村小学、教学点一体化办学,加强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实行一体化考核评价;进一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2017,新建、改造校园校舍6万平方米;2018,新建、改造校舍2万平方米,新建操场1.6万平方米。(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45.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年活动,推动创建“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和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2017,创建“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累计达标率20%以上;2018,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46.加快农村文化事业发展,健全完善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推进农村文化小广场建设,实施“送演出下基层”,开展农村公益电影放映。2017,建成农村文化小广场105个;2018,在农村送演出120场,各行政村每月播放公益电影1场。(市文广新局负责)

(十七)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

47.积极盘活农村土地资源,鼓励利用农村“四荒地”、零散空地、工矿废弃地、闲置厂房等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农业物流仓储、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产业;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加工业。(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8开展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乡村旅馆(农家乐)创建工作,力争2017年创建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5家,星级乡村旅馆(农家乐)2家;2018年创建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6家,星级乡村旅馆(农家乐)3家。(市旅发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八)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49.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稳妥有序、由点及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权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成员身份,明晰所有权,量化经营性资产,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各项权利。(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50.建立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制定交易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等流转交易。(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负责)

51.完善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积极鼓励和引导农业担保平台多渠道开展涉农信贷业务,全面提高农村融资服务水平。(市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

五、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十九)完善城乡土地制度

52.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实施意见,探索“三权分置”具体实现形式。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全市试点推进工作,落实好县乡两级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程序,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试点。(市农委负责)

53.结合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托农村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登记工作,推动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十)健全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54.设立PPP融资引导基金,为全市PPP项目提供增信和融资支持。积极落实PPP以奖代补政策,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对规范实施的PPP项目给予奖励。对已录入财政部信息平台并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PPP项目,3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3-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150万元。(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55.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审批方式,稳妥推进抵质押方式创新,加大对PPP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权益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合理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合作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PPP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银监局负责)

56.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色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优势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政策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信贷支持。(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负责)

(二十一)完善城镇化统计制度

57.在国家城镇化质量指标体系下,按照国家城镇化统计口径、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方法,结合全市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推算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结合全国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准确反映各县(市、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变动状况。(市统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