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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8-01-17

白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白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保护投资人合法利益,依据《吉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市防打领导小组举报在白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集资活动,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产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直所辖企业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其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全省统一非法集资举报电话“963699”,设立分线接受电话举报。各县(市、区)要做好非法集资举报电话及有奖举报宣传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审判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公安局负责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划分比例,奖金按比例进行分配。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非法集资行为查处机关举报同一案件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及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及奖励: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举报内容与刑事犯罪事实相符的,奖励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二)二级举报及奖励: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举报内容与刑事犯罪事实基本相符的,奖励金额为5千元人民币。

  (三)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刑事犯罪事实基本相符的,奖励金额为1千元人民币。

  第四章 核查处置

  第十条 核查处置遵循“属地原则”和“谁审批、谁主管”原则,举报案件涉及单一县(市、区)的,由市防打办将相关举报信息移交该县(市、区)防打办处置;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市防打办将相关举报信息移交相应市级主(监)管部门处置;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县(市、区)且主(监)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市防打办组织相关部门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视情况做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拓宽举报途径,收集举报线索,建立健全举报制度。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不得推诿、拒绝举报,属于本地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地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地区和部门处理,同时做好举报信息建档管理工作。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白山市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电话为:963099。各地、各相关单位应将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有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通知拨打963099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采取“一案一议”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各地防打办领导小组告知举报人提出申请,一并提交举报情况、奖励申请情况等书面材料,各地防打领导小组根据举报人申请,按规定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奖励申请情况、生效法律文书、初审意见进行整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属地财政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五章 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属市级非法集资的案件的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属各县(市、区)非法集资的案件由各级财政统一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级防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相应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发放。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防打工作领导小组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方案奖励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漏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举报奖励实施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防打办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移送、统计和报告等配套工作制度,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样本) 

     2.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申请书(样本) 

     3.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决定通知单(样本) 

     4.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样本)